锦州港: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《关于签署的议案》发表的独立意见

2023-08-30 05:25:17 来源: 证券之星

       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

  《关于签署<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(二)>的议案》


【资料图】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发表的独立意见

  根据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》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》《上市公司

治理准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等相关规定,作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

“公司”)的独立董事,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《关于签署

<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(二)>的议案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:

  公司与辽宁宝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宝来集团”)签订《股权转

让协议之补充协议(二)》,补充约定自2023年4月1日起,宝来集团按照未偿付

股权转让款的5%的年化利率标准继续承担资金占用费。鉴于宝来集团前期提前

偿还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的事实及本次补充协议(二)的签订,有利于推动公

司应收款项收回,减少公司应收款项坏账风险和不确定性,我们同意公司与宝

来集团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(二)》。公司拟与宝来集团签订的《股

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(二)》,明确了资金占用费收取事项,遵循了公开、公

平、公正的原则,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。本次董事会会议表

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: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张国峰、王祖温、宋天革、杨 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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